本院认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不需要或免除判处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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