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应处三年以下刑罚,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据此,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监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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