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情节,无违法犯罪前科,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案发后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退清了全部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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