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寻衅滋事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寻衅滋事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寻衅滋事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寻衅滋事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唐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唐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寻衅滋事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寻衅滋事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寻衅滋事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寻衅滋事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寻衅滋事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衡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最高追诉期限为十年,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从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之日2003年8月22日起计算,该案已超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龚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案发生于2003年11月,监利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侦查,且无证据证实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监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随身携带凶器,并于2020年5月12日零时将王某某捅致轻微伤的事实清楚,鉴定意见与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和证人的言词证据相互印证,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在关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将王某某捅伤的原因是徐某某联系王某某替吴某某讨“说法”还是王某某约徐某某“解释”时发生冲突相互矛盾,在卷现有证明案发过程的证据只有二人的言词证据,导致不能区分被不起诉人系因替人出头,故意伤害他人还是随意殴打他人。本院将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交予石首市公安局后,公安机关未收集到新的证据,亦未查找到被害人核实其言词证据,证明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张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监利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公安机关将很多关键证据没有收集到位,导致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监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顾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顾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减轻和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寻衅滋事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事前与犯罪嫌疑人蔡某甲和龚某某没有共谋商量,事中没有实施行为和指使行为,因此,其既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没有共同犯罪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