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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红某与湖北四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一审程序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2、一审损失认定是否正确。3、一审责任划分是否得当。一审程序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首先是关于重新鉴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四湖水电公司在一审虽然向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但没有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因此,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其重新鉴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是一审是否存在遗漏案件当事人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或者造成自己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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