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4)鄂沙市刑初字第0032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维琼 代理审判员 张心愿 代理审判员 曹 磊 书记员:曹璐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谢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与被害人谭某乙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在案发后能够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朱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所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属无证驾驶,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并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裴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10等待交警到达现场,并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但上述行为系其法定义务,考虑被告人欧某某对被害人家属未进行赔偿,本案不予减轻刑罚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欧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常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应适当减轻刑罚量。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调查认为,被告人常蒙某具有矫正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应适当减轻刑罚量。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调查认为,被告人洪某具有矫正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章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以减少刑罚量。经社矫机构调查,被告人蔡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的自首和其家属赔偿死者家属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均已综合考虑,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称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加之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孙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证、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审 判 长 顾琼香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许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付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顾琼香 人民陪审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肖某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已赔偿被害方的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主张的医疗费9442.70元、丧葬费19360元(38720元/年÷2)、死亡赔偿金150739元(8867元/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肖某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已赔偿被害方的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主张的医疗费9442.70元、丧葬费19360元(38720元/年÷2)、死亡赔偿金150739元(8867元/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熊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熊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红卫 审判员 刘为尧 审判员 赵 林 书记员:何春梅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郑某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认为,一审在量刑时已考虑郑某某系自首、案发后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的从轻处罚情节,已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并无量刑过重的情形,故上诉人郑某某提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杨华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华积极赔偿被害方的全部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华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作出了同意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可以对被告人杨华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乐某某当庭认罪,并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乐某某具备非监禁刑实施条件,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忽视交通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对被告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能积极施救,并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在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抢救伤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的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的书面谅解,对被告人万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但被告人能在案发时积极救治伤者,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的有理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王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顾琼香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孔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已赔偿被害人简某甲及被害人简某乙近亲属全部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定从宽处罚;被告人孔某有犯罪前科,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梁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某甲应予以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按要求在规定的地方等候警察前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赵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赵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周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请亲属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马某乙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可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已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从宽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肖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从宽处罚。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已予以采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毛某逃逸后又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屈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 审 判 长 顾琼香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易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从宽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杨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从宽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考虑到被告人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确保安全驾驶,致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应适当减轻刑罚量。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且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综合考虑公安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的矫正报告,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凡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凡某甲因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均系其亲属,其妻子傅某乙也在此次事故中死亡,留下一女儿,现年一岁,考虑到小孩年幼,无人照顾,且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凡某甲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公安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调查认为,被告人凡某甲具有矫正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应适当减轻刑罚量。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调查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具有矫正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鄢某某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应适当减轻刑罚量。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调查认为,被告人鄢某某具有矫正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载,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房某某应予处罚。被告人房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并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能够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应予采纳,但结合监利县社区矫正局提出的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陈某宣告缓刑。据此,本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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