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郑某某对店内财物、人员实施打砸的情况下,用拳头将郑某某打伤的事实客观存在,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某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1.郑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郑某某仅仅因为对服务态度不满意,就脚踢按摩凳、打砸花盆,对店长王某甲推搡、揪耳朵,进而发展为用塑料凳砸人,不仅干扰王某甲正常经营,还损毁财物,进行人身侵害,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郑某某实施。 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郑某某的行为从辱骂到损毁财物、侵犯人身,呈现升级趋势,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