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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明、龙海峰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认定受害人龙元寿为第三人,并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否适当。2、一审对被扶养人龙永昌生活费的计算是否适当。关于一审认定受害人龙元寿为第三人,并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否适当的问题。经查,湖北省公安厅高速警察总队一支队荆州大队针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载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龙元寿已下车位于应急车道内。因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龙元寿早已下车,已离开驾驶室,并非车辆倾倒或者是被甩出本车的驾驶人员,故事故发生时受害人龙元寿的身份已由驾驶人员转换为第三人。一审据此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主张其不在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一审对被扶养人龙永昌生活费的计算是否适当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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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李某某等与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荆州分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对王爱国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查,上诉人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因荆江大堤综合整治工程施工,使事发路段形成长6.0米,宽2.2米,深0.3米的坑洼路面。根据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四大队荆公交证字[2015]第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调查结论:1、现场未发现第二方运动客体散落证据;2、事发时无目击者看见事故的发生、事发地点无视频监控;3、痕迹鉴定意见分析: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未与路面其他车辆发生接触;4、不排除事发路段路面损坏可引发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状态的改变。荆州盛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通过现场坑洼碎石路面时制动侧滑失控前翻,未与路面其他车辆发生接触。一审认定王爱国驾车经过该坑洼路面时,车辆侧滑失控前翻,造成王爱国当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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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山支公司与李某某、胡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荆州市红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庞万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在驾驶人可能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情形,原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是否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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