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的有理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王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顾琼香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孔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已赔偿被害人简某甲及被害人简某乙近亲属全部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定从宽处罚;被告人孔某有犯罪前科,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梁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某甲应予以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按要求在规定的地方等候警察前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赵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赵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周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请亲属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马某乙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可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已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从宽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肖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从宽处罚。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已予以采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毛某逃逸后又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屈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 审 判 长 顾琼香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易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从宽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杨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从宽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易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积极赔偿被害方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王 涛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胡某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的妻子对其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8月3日止)。 审 判 长 顾琼香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朱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邓 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佘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石某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刘某甲的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冉某甲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了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冉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郑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积极实施救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向被害方履行了民事赔偿和补偿,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黎某案发后打电话报警,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向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在现场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在亲属的配合下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的辩护人辩称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4年4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启车门时,妨碍了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案发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兰某明知他人拨打报警电话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已赔偿被害方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年检车辆,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审 判 长 李德庆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顾琼香 人民陪审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高红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红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定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梁某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运输肇事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审在量刑时已考虑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并无量刑过重的情形,故上诉人梁某某提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雨天行车时未减速行驶,确保安全,从而引发了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鲁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判根据上诉人鲁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系法定幅度内量刑,不存在量刑过重的情形。上诉人鲁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上诉人鲁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不适宜对其判处缓刑,上诉人鲁某“请求二审法院判处缓刑”的要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