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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使用放置捕猎夹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彭某甲明知他人报案后仍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因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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