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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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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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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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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罪案)(公开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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