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税先峰在从事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占道行驶,与他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谭德胜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税先峰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税先峰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税先峰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给受害人家属造成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税先峰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款 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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