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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积极清退集资款并取得集资参与人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