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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积极清退集资款并取得集资参与人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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