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唐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方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唐某某从轻处罚。唐某某能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唐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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