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工作时间较短(共工作十五天),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0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