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其是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案发后,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刑事公诉案件中适用和解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但廖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退回了2000元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廖某某认罪认罚。鉴于上述情形,廖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王某某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柯某某损失,取得柯某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吴某甲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吴某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为初犯,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向事主退还了相关款项并取得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高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具有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且案发后退还赃物给被害人及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陈某某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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