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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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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