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害人也申请司法机关不予追究黄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7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事和解不起诉的条件。且车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被害人家属谅解、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且案发后黄某某主动通过家属筹集赔偿款支付给被害人家属,双方已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黄某某表示谅解,并书面申请不追究黄某某的刑事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梁某某认罪认罚,事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向司法机关申请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是自首,又是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认罪认罚、自首情节,又是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有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认罪态度好,具有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黎某甲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事和解不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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