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二O一七年四月十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事和解不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林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给予被害人家属赔偿,取得谅解。鉴于双方矛盾已化解,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以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冼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冼某某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经济赔偿给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也主动向司法机关申请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积极赔偿被害方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家属的谅解,本案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0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且具有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高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吴某某认罪认罚,事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申请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是自首,又是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各方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以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廖某某投案自首,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害人也申请司法机关不予追究黄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7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事和解不起诉的条件。且车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被害人家属谅解、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且案发后黄某某主动通过家属筹集赔偿款支付给被害人家属,双方已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黄某某表示谅解,并书面申请不追究黄某某的刑事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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