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其是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案发后,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刑事公诉案件中适用和解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王某某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柯某某损失,取得柯某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且案发后退还赃物给被害人及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陈某某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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