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但本案是因民间纠纷引起,其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是初犯,坦白认罪认罪,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甲、简某己、简某乙、简某丙、简某丁、简某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情节、和解谅解情节、初犯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鉴于双方已达成和解,廖某甲无前科劣迹,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二O一九年七月一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甲、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的行为,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麦某甲、吴某某有自首情节,已得到事主谅解,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甲、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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