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本案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英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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