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