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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英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