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扣押的违法所得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扣押的违法所得移送**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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