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小型轿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英山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马某一贯表现较好,为人忠厚老实,吃苦耐劳,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对被告人马某加强帮教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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