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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阿某力克木·约麦某)(公开版)_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阿**的以上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根据关于印发《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工作指引(实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110mg/100ml以下,被告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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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达伍提·奥某某)(公开版)_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达**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中酒精含量89mg/100ml、案发后积极配合、真诚悔罪,自愿签署认罪悔罪具结书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达**相对不起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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