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67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诉讼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款处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李某案发后已主动向被害人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在诉讼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被不起诉人杨某积极退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VIVO牌X27手机依法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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