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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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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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