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超速行驶,造成车辆翻车致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事故发生后积极委托他人报警,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同时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系雇佣关系,其近亲属不要求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同时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诉讼中,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真诚悔罪,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诉讼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悔罪态度较好,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至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在诉讼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