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纪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纪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益和审判员 施凌云人民陪审员 薛银玲 书记员: 张婷婷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雇员刘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让其违反交通法规,驾驶其所有的无行车证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能够对受害人家属作出积极的经济赔偿,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雇员刘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让其违反交通法规,驾驶其所有的无行车证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安全设施不全、违反装载要求的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能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等待交警部门调查处理,属于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超速驾驶机动车行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能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等待交警部门调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张某某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部分赔偿款,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新RA2940丰田牌GTM6480GSLS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发生事故后报警,积极抢救伤员,属于自首,可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张某某积极主动赔偿死者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及时化解了因交通肇事引发的社会矛盾,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肖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艳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艳红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艳红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艳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占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崔某某肇事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2日14时35,被告人崔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张某某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两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发生事故后报警,积极抢救伤员,属于自首,可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受害人近亲属已获得了赔偿,被告人陈某某得到受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被告人吴大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顾交通运输安全和他人的人身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致被告人吴大魁重伤及附带民事原告付佳怡受伤,被告人顾某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吴大魁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吴大魁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原告付佳怡明知附带民事被告吴大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付佳怡要求附带民事被告顾某某、吴大魁赔偿各项损失44152元的诉讼请求,对于合理部分医疗费26760元,住院伙食补助400元(16天×25元)、误工费14416元(16天×136元)、护理费2176元(16天×136元),合计43752元,附带民事原告付佳怡存在过错应承担总额的40%即21876元,由附带民事被告顾某某承担21251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青A55417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在案发后报警并在事故发生地等待交警处理,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韩某某积极主动赔偿死者的损失,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及时化解了因交通肇事引发的社会矛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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