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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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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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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苏省苏州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苏省苏州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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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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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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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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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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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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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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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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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谅解、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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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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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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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是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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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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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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