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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聚众斗殴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聚众斗殴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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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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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丙故意伤害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丙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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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聚众斗殴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聚众斗殴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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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聚众斗殴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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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丁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丁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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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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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聚众斗殴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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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聚众斗殴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聚众斗殴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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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聚众斗殴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聚众斗殴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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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聚众斗殴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聚众斗殴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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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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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聚众斗殴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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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聚众斗殴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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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乙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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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聚众斗殴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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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聚众斗殴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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