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单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将配送单交给**公司会计后,没有采取虚假平账等手段掩盖资金去向;所欠货款在马某某家庭财力的承受范围内,其有相应的偿还能力;事发后,马某某没有逃避责任,而是积极联系家人偿还所欠货款,并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综合上述情况来看,目前无确凿证据证实马某某有非法占有货款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性质不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货款,而是挪用货款。 构成挪用资金罪应查明行为人拿到货款的时间和将货款挪作他用的时间,再以挪用货款的时间为起点,审查行为人在这之后的三个月内有无归还货款的行为。本案中,**公司提供的配送单是否反映了马某某销售货物、赊欠货款的真实情况存在疑问。如果配送单是马某某伪造的,则既无法确定马某某将货物卖出的时间,也无法确定马某某拿到货款以及将货款挪作他用的时间。 此外,马某某供称,其将大部分货款用于快手直播平台打赏。本院经审查马某某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发现,马某某向快手直播平台的转账频繁且琐碎,多为几元至几十元的零散支出,上述支出与配送单上显示的货款数额差异较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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