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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