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事发后被告人柳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柳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柳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乔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系初犯,案发后与事故对方达成协议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系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宜适用缓刑。为保障道路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自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27日期间被羁押的共8日予以折抵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已赔偿了受害方的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姚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姚某系自首,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姚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所在单位已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郑某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某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盛某乐犯罪后主动报警,视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盛某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盛某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 书记员:汤燕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乔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胡某显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上诉人沈林峰的物质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赔偿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上诉人沈林峰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关于其提出增加判赔死亡赔偿金的上诉理由,因胡某显系驾驶非机动车致人伤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故该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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