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事发后被告人柳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柳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柳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乔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系初犯,案发后与事故对方达成协议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系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宜适用缓刑。为保障道路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自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27日期间被羁押的共8日予以折抵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已赔偿了受害方的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姚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姚某系自首,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姚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所在单位已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郑某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某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盛某乐犯罪后主动报警,视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盛某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盛某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 书记员:汤燕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乔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虽辩称未酒后驾驶及对离开现场的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其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可对被告人赵某减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肇事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害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对被告人马某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以被告人马某具有上述从轻情节和酌情从轻情节,要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得到被害人居某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第二百零八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小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翟某肇事后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警,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翟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谅解,可以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翟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翟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等情节,可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樊某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樊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万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宋万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宋万团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宋万团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宋万团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宋万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万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沈某欢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欢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沈某欢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韦某乙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不致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黄康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上诉人黄康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黄康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已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二审期间出现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新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体现。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号的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杨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杨某亲属交了人民币10万元在本院账户,愿意代赔偿给被害人徐某,被害人徐某对上诉人杨某表示谅解,本院酌情对上诉人杨某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并结合上诉人杨某的社区矫正条件,可对上诉人杨某适用缓刑,上诉人杨某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胡某显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上诉人沈林峰的物质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赔偿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上诉人沈林峰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关于其提出增加判赔死亡赔偿金的上诉理由,因胡某显系驾驶非机动车致人伤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故该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殷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殷某撤回上诉。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7刑初2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理华 审 判 员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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