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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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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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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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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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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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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甲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甲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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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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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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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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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盖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盖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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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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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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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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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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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乙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乙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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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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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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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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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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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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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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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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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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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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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系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单位全部损失,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较好,6次犯罪既遂数额共计价值人民币1070元,1次未遂数额为人民币78.9元,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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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从轻处理。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在检察机关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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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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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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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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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2737元,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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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留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汤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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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盗窃数额为人民币2600元,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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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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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500余元,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单位的全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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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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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盗窃数额为人民币2095元,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补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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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2478元。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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