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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言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不起诉人言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