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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包庇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