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4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