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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