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渔船、网具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渔船、网具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渔船、网具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乙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渔船、网具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渔船、网具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施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乙不起诉。 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渔船、网具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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