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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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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虞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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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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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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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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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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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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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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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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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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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虞某某非法捕捞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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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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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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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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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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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阳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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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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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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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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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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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非法捕捞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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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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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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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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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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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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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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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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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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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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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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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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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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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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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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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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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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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渔船、网具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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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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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渔船、网具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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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渔船、网具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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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乙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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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渔船、网具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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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渔船、网具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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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施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乙不起诉。     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渔船、网具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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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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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非法捕捞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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