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是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闫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