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已补缴税款,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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