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罗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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