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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田某甲与被害人田某乙系一母同胞的亲兄弟,二人之间素来没有矛盾,田某甲打伤田某乙系酒后冲动的行为,且事后对田某乙的医药费用及所有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他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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