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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