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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悔罪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